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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三明与但满珍、黄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明,但满珍,黄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09号原告:刘三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但满珍,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佑仁,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刘三明与被告但满珍、黄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三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刘三明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