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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催3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鑫源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RP75U。法定代表人:周维,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5225654577、票面金额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安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崴代理审判员 俞 婧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