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财危险驾驶���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财(曾用名李田),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光出庭支持公��,被告人李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财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425县道由北流市白马镇白马圩往北流市大伦镇方向行驶,至425县道20KM+600M处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粤K×××××号小型轿车,造成李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将李财带至医院进行抽血保存送检。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财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94.86㎎/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财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11日,李财接到办案民警的通知后,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蒙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财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国泰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0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财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小文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