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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学军与付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军,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崔学军,男,汉族,系中医按摩师,现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付鑫,女,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崔学军与被执行人付鑫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学军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76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世       文 审判员 沙       雪       峰 审判员 由       金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