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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韦峰与李XX、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峰,崔超,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韦峰,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西李寨行政村韦坡楼**号,被执行人崔超,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王庄**号,被执行人李XX,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李凤行政村小李23号韦峰与李XX、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崔超赔偿韦峰各项损失60781元;李XX赔偿韦峰各项经济损失131821元;案件受理费由李XX负担1887元、崔超负担808元。权利人韦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XX等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本院(2016)皖122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中得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和崔超赔付的)赔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李XX在本院(2016)皖122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中得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和崔超赔付的)赔偿款5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凯杰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韦峰被执行人李XX、崔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韦峰申请执行李XX、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8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