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陈盛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陈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盛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002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盛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盛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盛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83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智峰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丁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