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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宫瑞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海联集装箱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瑞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海联集装箱有限公司,于鹏,苏州传运物流有限公司,殷东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140号原告:宫瑞诚,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主要负责人:曲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男,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海联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被告:于鹏,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苏州传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殷东山,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瑞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海联集装箱有限公司、于鹏、苏州传运物流有限公司、殷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瑞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海联集装箱有限公司、于鹏、苏州传运物流有限公司、殷东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瑞诚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海联集装箱有限公司、于鹏、苏州传运物流有限公司、殷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