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锡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48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锡兰,女,1967年6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4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锡兰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汉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锡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2月份起被告人吴锡兰开始在电白区羊角镇某小卖部处接受附近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一共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期数共48期,总共接受投注总金额约63000元,获利9600元。2016年4月26日20时许,吴锡兰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共42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锡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赃物签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被扣押的六合彩投注单和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锡兰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名村民“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约63000元,获利9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吴锡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法给予被告人吴锡兰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吴锡兰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锡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嘉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