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本凤与郭俊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本凤,郭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邵本凤,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郭俊山,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邵本凤与被执行人郭俊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83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