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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与陈章涵、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陈章涵,XXX,屏南县祥辉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新,王国芗,李振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855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东环路中段*号楼。负责人:张远体,主任。被告:陈章涵,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XXX,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屏南县祥辉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新,董事。被告:王国新,��,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王国芗,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李振超,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诉被告陈章涵、XXX、屏南县祥辉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新、王国芗、李振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