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镇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平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镇平,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翁一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镇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镇平及其辩护人翁一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镇平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石水口段)27号经营铭惠猪脚饭店,李镇平为吸引顾客提高营业额,于2017年4月6日开始在其制作的卤水中添加罂粟壳,并用该卤水制作猪脚饭给客人食用。同年4月11日,执法部门到该店检查并抽样提取了该卤水样品。经检验,现场提取的卤水含有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成分。李镇平于2017年4月17日19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镇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镇平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镇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镇平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提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短,制作仅有一次;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困难;5.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且悔罪表现好;6.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镇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镇平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李镇平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镇平作案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适宜判处缓刑,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缓刑建议。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李镇平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李镇平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李镇平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李镇平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镇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子凤吕海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