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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顾某某、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海峰、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至泰兴市济川街道大润发超市北门停车场,利用捡到的电动自行车遥控器和钥匙,采用遥控器定位、钥匙启动的方法,乘隙窃得黄某停放在停车场南侧的1辆价值人民币2112元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至泰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自被告人顾某某处扣押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并已发还原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各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樊某的陈述,泰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批发出库单、爱玛电动车用户档案、发还清单,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认定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已退出赃物,且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明月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