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张卫军、李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张卫军,李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690号原告:李文革,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通镇。被告:张卫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通镇。被告:李栋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通镇。原告李文革与被告张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卫军偿还借款14000元及其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张卫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卫军于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李文革借款14000元,约定月利息5分,并写有借款协议。此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兑付,无奈诉至法院。原告李文革向本院提交了借据原件1支,证明被告张卫军于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月利息为5分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李文革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4月16日,被告张卫军向原告李文革借款14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5分,由李栋栋签字担保,写有借据。被告张卫军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息。原告李文革在庭审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栋栋的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本院认为,被告张卫军与原告李文革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月利息虽为5分,可原告请求按月息2分计息,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革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息按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卫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瑞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