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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定红、X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红,XX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82号申请人:魏定红,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俊,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申请人魏定红与被申请人X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定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俊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8栋406室的房屋一套及位于8栋的19号仓储房一间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XX俊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8栋406室的房屋一套及位于8栋的19号仓储房一间。(查封期限: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案件申请费1435元,由申请人魏定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