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定红、X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红,XX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82号申请人:魏定红,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俊,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申请人魏定红与被申请人X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定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俊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8栋406室的房屋一套及位于8栋的19号仓储房一间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XX俊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8栋406室的房屋一套及位于8栋的19号仓储房一间。(查封期限: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案件申请费1435元,由申请人魏定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