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芜湖和众继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和众观景酒店有限公司、左继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芜湖和众继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和众观景酒店有限公司,左继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121号原告:张金龙,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和众继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岸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49061D。法定代表人:左继业,董事长。被告:芜湖和众观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8700984D。法定代表人:左继业,董事长。被告:左继业,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龙诉被告芜湖和众继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和众观景酒店有限公司、左继业、第三人芜湖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王俊斌人民陪审员 焦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