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品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品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433号原告: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7335U。法定代表人:高瑞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品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A座六楼A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55809。法定代表人:曾贤勇。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品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3元,减半收取计2041.5元,由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尹志泉代书记员 蒋书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