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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白清云、黄克英等与杜小丽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云,黄克英,杜小丽,白宛风,白宛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53号原告白清云,男,汉族,194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黄克英,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丽,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白宛风,女,汉族,200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宛婷,女,汉族,200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清云、黄克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清云、黄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清云、黄克英撤回对被告杜小丽、白宛风、白宛婷的起诉。诉讼费用1750元,由原告白清云、黄克英承担。审判员 隗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语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