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延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霞与黑龙江省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黑龙江省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延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周霞,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栾华,经理。本院执行的周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1日作出的(2005)葫绥民权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指令延寿县人民法院交办执行,要求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给付赔偿款387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县龙腾货运车队无存款、房地产、债权、车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延法执字第3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