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海明申请执行任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明,任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明,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任喜,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吴海明申请执行任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海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矫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