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南城县建昌镇邱坊村邱坊9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南城县建昌镇邱坊村邱坊9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43号原告:李爱华,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南城县建昌镇邱坊村邱坊9组。代表人:刘金水,该组组长。原告李爱华与被告南城县建昌镇邱坊村邱坊9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爱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以已与被告南城县建昌镇邱坊村邱坊9组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审 判 长 谌志卫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珍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