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经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夏经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220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夏经纬,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杨超与被告夏经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