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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祝纪生与谭余生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纪生,谭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纪生,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本县。被执行人:谭余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祝纪生与谭余生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劳务工资1030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给付标的款5305元,下余5000元未履行。现查得,被执行人在安康市某某区信用联社香溪路分社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余生在安康市某某区信用联社香溪路分社内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洪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 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