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文昌与张必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昌,张必炎,XX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564号原告陈文昌,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必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XX华,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陈文昌与被告张必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必炎、XX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必炎、XX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至2015年2月5日止的利息,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XX华与张必炎于199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两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2月5日,双方经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9000元,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同时双方约定续借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张必炎、XX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文昌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必炎、XX华尚欠原告陈文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有两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必炎、XX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必炎、XX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必炎、XX华归还原告陈文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算至2015年2月5日止的利息,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814元,由被告张必炎、XX华负担。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4164元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孟有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张珺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