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47张凯丰与董建峰、董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丰,董建峰,董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047号原告:张凯丰,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建峰,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启东市。被告:董嘉伟,男,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启东市。原告张凯丰与被告董建峰、董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建峰、董嘉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凯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董建峰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董嘉伟对被告董建峰的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董建峰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董建峰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董嘉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董建峰、董嘉伟未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董建峰、董嘉伟出具的借据、原告张凯丰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进行审核,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对其所欠之债负有清偿的法律义务。被告董建峰向原告张凯丰借款,由被告董建峰、董嘉伟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嘉伟应依借据中的约定对董建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董建峰、董嘉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张凯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董嘉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建峰、董嘉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9×××89)。审 判 长 朱永美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人民陪审员 周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