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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刘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7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贵州省。被告人刘英,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贵州省,暂住本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刘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刘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英、任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10月3日11时30分许,在本市一辆开往南桥方向的川奉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钱某某乘车不备,由任某某掩护、望风,刘英动手窃得被害人挎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8,000元等物的钱包一只,得手后刘将钱包交由郭藏匿。后三人逃逸。同月30日,民警至刘英暂住地将刘、任、郭三人抓获归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11时许,在本市浦东新区川沙路新德路公交车站候车座位处,趁被害人常某不备,窃得其双肩背包内价值人民币1,760元的OPPO牌R9(64G)型手机一部,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刘英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相关照片、相关赔偿协议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钱某某、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包某某、陈某1、吕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监控录像;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任某某、刘英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刘英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部分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任某某、刘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人民币七千元抵赃款发还被害人钱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竺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