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梁俊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梁俊男,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辉申请执行梁俊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俊男银行存款或收入2051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梁俊男自2017年5月14日起以19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延迟旅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得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