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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同庆、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庆,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杨同庆,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周洋,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同庆与被执行人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