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农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李国军、孙丽、李治奎、李秀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李国军,孙丽,李治奎,李秀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036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负责人:隋红家,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国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孙丽,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李治奎,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李秀令,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大连农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被告李国军、孙丽、李治奎、李秀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庚春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