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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章亦根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亦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51号原告章亦根,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章明清,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沈志江,区长。委托代理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锦然,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亦根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章亦根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亦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亦根负担。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