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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618、7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618、7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戴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戴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人民币(下同)62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561.61元(其中执行款6461.61元、两案执行费100元),上述款项已依法划付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两案申请执行费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