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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卫波与常明燕、王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波,常明燕,王小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61号原告:马卫波,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常明燕,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小四,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常明燕之妻。原告马卫波与被告常明燕、王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卫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卫波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