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钱心健与景雪刚、钱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心健,景雪刚,钱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钱心健,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景雪刚,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钱丽琴,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钱心健与景雪刚、钱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景雪刚、钱丽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心健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景雪刚、钱丽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