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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立军、孔得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立军,孔得开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立军(曾用名郭文广),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得开,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郭立军因与被上诉人孔得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双方曾口头约定如有纠纷应由卫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县市,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如有纠纷应由卫辉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