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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被执行人:官家顺,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彩娇(官家顺妻子),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奕全,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积銮,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无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1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