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齐某与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589号原告:齐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浩某,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浩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