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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狄锋与何建文、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狄锋,何建文,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25号原告:袁狄锋,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文,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徐文祥,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炳林,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狄锋诉被告何建文、许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袁狄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狄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狄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袁狄锋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