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狄锋与何建文、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狄锋,何建文,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25号原告:袁狄锋,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文,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徐文祥,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炳林,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狄锋诉被告何建文、许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袁狄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狄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狄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袁狄锋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