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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荆州市支队、荆州区和记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荆州市支队,荆州区和记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荆州市支队,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张居正街。负责人:汪涛,该支队支队长。被执行人荆州区和记酒店(经营者张勇),住荆州区屈原路10号。公民身份证号:4224211975081700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1、将位于荆州区张居正街10号的房屋腾退给申请执行人;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和使用费。但其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荆州区和记酒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人民币36284元(房屋租金10132元、房屋占用费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7月12日以每日66元为标准计算共计25542元、受理费175元、执行费435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