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641号原告: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蒋蓉,系贵州卓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斌,系贵州卓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被告:石某,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张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庭外和解30天并获准许。经本院审理,发现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黔西县公安局依据2017年7月3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黔县检侦监批捕[2017]177、178号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彭某某现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至黔西县公安局处理。案件受理费398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林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