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高唐县金箭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高唐县金箭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姜玉亮,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被执行人高唐县金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玉亮,董事长。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申请执行高唐县金箭木业有限公司、姜玉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姜玉亮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姜玉亮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