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倪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倪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3605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1,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倪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夏天自行相识恋爱,2010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7日生育一女倪某2。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常年沉迷赌博不回家,对原告和女儿漠不关心。被告还与其他女子有染。现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倪某2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倪1未具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3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倪某2。2017年6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自2015年6月起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近年来主要为被告赌博等事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尚未达到无法弥合程度。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彼此尊重宽容,遇事多沟通交流,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倪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