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红刚与吴磊、刘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红刚,吴磊,刘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974号原告:钟红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磊。被告:刘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0521028J,住所地靖江市巧丽公寓C区(渔婆南路60号)58-07。负责人张兵,经理。原告钟红刚与被告吴磊、刘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钟红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红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钟红刚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