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车海宝与白银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海宝,白银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718号原告车海宝,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白银龙,男,1976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海宝诉被告白银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 如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