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福玲、武丽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福玲,武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福玲,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彩红,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丽华,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再审人王福玲与被申请人武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0684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8日,王福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福玲申请再审称,该案的基本事实违背法律,两次给被申请人打条均为收条,而且明确载明,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融资款陆万叁仟元整。从未借款和欠款。因此我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次本案的具体事实违背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是2012年12月21日我代为被申请人在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融资三万元。我为其打了收条,后来该公司一直给被申请人返回利息,被申请人看到利润后,又自愿出资4万元追加到该公司来融资,后来该公司停止给付利息,被申请人感觉没有利润了,就找我要本金,我陆续分四次将本金7000元转给被申请人。随后她让我给她打了此收条63000元。因此收据的具体金额与来源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综述,本案的基本性质、基本事实明显违背法律,把收条代收当成借条,明显错误,具体事实先后矛盾,把融资当成借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武丽华提交意见称,2012年12月2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款30000元,并出具载明“今收到武丽华现金叁万元整,期限6个月,2012年12月21-2013年6月21号止”的收条;2013年3月20日,被答辩人又向答辩人借款40000元,出具了载明“今收到武丽华富鑫伟业融资款肆万元整“的收条,两笔借款共计70000元。被答辩人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答辩人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后于2016年8月1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重新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武丽华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融资款陆万叁仟元整63000元”。据答辩人所知,被答辩人所谓的富鑫伟业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融资,其实质就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的借款,钱给了被答辩人,收条是被答辩人所出具的,而且是被答辩人通过自己的银行转账形式向答辩人还了部分欠款,事实很清楚。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明显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且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才可以再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违反自愿原则签订的本调解书,所以,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纯属是拖延时间,无理取闹,徒增法院的诉讼工作。综上所述,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不违反内容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系经主办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在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庭调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笔录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申请再审人王福玲主张该案违背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其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亦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王福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福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静人民陪审员 陈如人民陪审员 杨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