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泽鈺与段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鈺,段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7民初97号原告:王泽鈺,1998年5月30日出生,长治市黎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苏,长治市黎城县人。系王泽鈺的父亲。被告:段成龙,系壶关县人。原告王泽鈺与被告段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成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26000元现金,并按照6%的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两人原系长治市华北机电的学生,后被告辍学回家。2016年10月份被告声称自己要开网站急需资金便向原告借钱,随后原告分多次共计借给原告26000元现金,2016年11月30日被告收到最后一笔借款后给原告打下一张26000元总欠条,并承诺2016年12月11日还清,现还款日期已逾期,被告拒不偿还该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段成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泽鈺与被告段成龙系同学关系。2016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因急需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6000元,并于2016年11月3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内容为:“因开网店向王泽鈺借款人民币两万陆仟元整(26000元),于十二月十一日还清。2016年11月30日,借款人段成龙”。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一支,原告在其手机上贷款、借款的截屏以及给被告转款的截屏复印件5页。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泽鈺与被告段成龙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泽鈺已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但被告段成龙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原告欠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归还原告欠款26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按6%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成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泽鈺欠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泽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段成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郑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