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周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周宇艳,文运军,苏丽红,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5号龙湖大厦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刘茂义,行长。被执行人:周宇艳,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灵川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文运军,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灌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苏丽红,女,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灵川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申请执行周宇艳、文运军、苏丽红、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桂0303执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周宇艳、苏丽红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57号西七后楼一层3、4、9、10号门面[产权证号分别为:30260813、30038743(共);30260814、30038744(共);30261705、30034119(共);30261706、30034117(共);土地证号分别为:桂市国用(2008)第300752、300753、300827、300828]。二、拍卖被执行人周宇艳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57号西七后楼一层5、8号门面及二层2、3、6号门面[产权证号分别为:30268742、30268745、30268747、30268748、30268751;土地证号分别为:桂市国用(2008)第300607、300605、300604、300603、300606],现该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