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平诉被告曹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平,曹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839号原告:夏平,女,生于1970年5月27日,汉族。被告:曹国丽,女,生于1981年10月4日,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9号(福星.都市时尚4楼);负责人:张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平诉被告曹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平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