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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永忠、肖昌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忠,肖昌利,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忠,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肖昌利,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刘雄,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昌利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伍家巷25-1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为蔡20050522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