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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尚文凯、西峡县第三高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文凯,西峡县第三高级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文凯,女,生于2000年5月14日,住西峡县,系西峡县第三高级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查显定,男,生于1977年6月29日,住西峡县,系尚文凯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第三高级中学,住所地西峡县城北四环西段。法定代表人:申大志,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顺昌,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4楼。负责人:王新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矿,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尚文凯因与被上诉人西峡县第三高级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尚文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牛永权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宵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