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某雷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雷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雷,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逮捕。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雷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秀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雷与被害人房某于199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至案发时两人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2015年春天至2016年正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雷与王某先后在莒县晨曦花园、莒县店子集镇东盛嘉园、莒县峤山镇大刘家小沂水村养殖场等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2月27日生育一子。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雷因民事纠纷执行司法拘留完毕后,在日照市行政拘留所被办案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另查明,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某雷与被害人房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被害人房某对被告人徐某雷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自述材料、结婚证、商铺租赁合同、照片、住院病历、(2017)鲁1122民初4131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人王某、张某1、于某、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房某的陈述,DNA检验鉴定书,同步讯问及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雷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房某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雷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虢德茜审 判 员 许传伟人民陪审员 来永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廷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公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