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斌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重庆首岳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斌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重庆首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斌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2号附13号,组织机构代码L1621325-7。经营者竺瑶琴,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首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1幢1单元1-12-6,组织机构代码30480093-9。法定代表人岳琼,重庆首岳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0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搜索“”